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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1年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以来,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全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坚持把建设惩防体系作为重要抓手,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重要手段,把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支撑,统筹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的建设。

  大会要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全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为实现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充分发挥办案工作治本功能;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不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继续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坚定不移地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不断把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实现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责任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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