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提案单位是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桂单位、部队驻桂机关,各市中共党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上述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也就是说,政协提案是必须办理的,必须保证件件有答复,而且这种答复必须是书面的。提案办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是: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二)凡提案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五)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驻桂单位及部队驻桂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本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