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对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2)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4)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或建议案。
(5)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6)召开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8)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
(11)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