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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内蒙古新闻网  12-03-09 15:24 打印本页 来源: 人民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回答记者提问

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拘留后不通知家属是极个别例外情况,有碍侦查情形一旦消失须立即通知

 

  记者朱佩娴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8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焦点一: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情况下才能不通知家属?

  按照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进一步说明,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极个别的例外情况。一是犯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不妨碍侦查,那么也都需要通知家属。只有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通知家属。二是有碍侦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家属。三是拘留这种措施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

  郎胜强调,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焦点二:律师履行职责,如何为其保障良好的执业环境?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比如申请回避、阅卷等。特别是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其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律师行使合法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并专门对这些程序做出规定。

  郎胜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即如果律师涉嫌犯罪,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环境,从而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

  焦点三: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生问题怎么救济?

  郎胜指出,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有几种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

  对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如果发生问题怎么救济,郎胜进一步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焦点四:公诉案件和解,实践中怎样严格限制范围?

  郎胜指出,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反复研究,把自诉案件和解的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

  郎胜强调,公诉案件和解毕竟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主要是范围须严格限制。第一,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此外,还包括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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