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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排头兵”
内蒙古新闻网  12-03-11 22:0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李其其格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言。内蒙古日报首席摄影记者 马建斌 摄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中,除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还包括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以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

  李其其格代表认为,企业存在的基本使命是要做出好的产品给消费者,通过企业不断发展,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才能够有能力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李其其格代表说:“近年来,鄂尔多斯的企业对口支援兴安盟的建设,霍煤集团对口支援通辽市的贫困县,都是企业作为‘企业公民’的具体体现。追求经济效益固然是企业的出发点,然而经济效益建立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才符合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国有企业要争当‘排头兵’,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表率。”

  对此,李其其格代表建议,国有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将企业效益的增长与社会贡献最大化同步,将员工价值的实现与个人收入、企业效益一体化,将员工家庭幸福与社会责任一体化,并建立一系列制度对此加以保障,使员工的生产、生活质量,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都得到切实保障;在市场中严格遵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发展中注重保护环境;积极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内蒙古日报记者 郎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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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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