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展现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开启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作为我国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始终坚持从地区和民族特点出发,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展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先后施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部大开发战略及不同时期的扶持政策,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内蒙古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发展的有利时机,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综合效应,探索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路子,经济社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民族团结教育扎实有效,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日益巩固,各民族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各族人民在参政议政、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主人翁地位空前提高。
中央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内蒙古各族人民群众与在祖国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同呼吸、共命运。内蒙古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1983年以来,内蒙古先后召开8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坚持在每年的9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在各族干部群众心中。
今天,站在新起点上的内蒙古,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团结和谐,边疆巩固安宁,人民安居乐业。这是全区2400万各族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的成功实践。
【延伸阅读】
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区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