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当今世界,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破解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强化的资源生态环境约束的有效途径,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东部率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使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挥。但我国调整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任务还很艰巨。必须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对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区,要优化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化地区,要重点开发;对具备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农产品主产区,要着力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对影响全局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对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禁止开发。
海洋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与其它资源一起,在整个资源大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正在显示着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加快对“蓝色国土”的资源开发和保护,对保障国家安全、缓解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拓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要坚持陆海统筹原则,依据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及极地区域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自然属性,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坚持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以近岸海域资源环境保护为主,逐步向远海拓展,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发展模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全面促进资源节约
目前,全社会对资源紧缺状况仍然认识不够,节地、节水、节能、节矿还没有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影响到资源节约集约、降耗减排措施的有效推行。必须树立资源节约观,充分认识土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从宣传教育、法制建设、政绩考核、财税体制、标准规范等各方面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强化节约资源理念,逐步形成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相协调的资源利用方式。要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亦是重中之重。要抓紧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措施,控制总量、增加流量、盘活存量,形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倒逼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抓紧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扩张。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房地产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要素市场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着力推进资源科技创新,培育资源新兴产业。
发展循环经济是节约资源的重要途径。从本质上说,循环经济就是一种生态经济。要充分利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形成一种制度,规定生产者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相关环境责任,消费者对废弃产品及包装按规定进行分类并承担把它们送到相关回收处的义务。这样就能在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生产者及消费者的不同作用,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和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行为,促使人们在生产、流通、消费、废弃这样一个物质循环过程中对产品有效利用,进而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只在这样,才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的目标。
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促进自然生态修复,必须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作为当前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所谓生态修复是指对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实现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我们党和政府针对我国资源环境的严峻状况,不仅强调要控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更强调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巩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成果,保护好草原和湿地;继续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海岸带的保护和管理,治理水土流失、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物多样性,把生物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作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战略决策,要求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
加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共同应对能源、矿产、水资源以及全球大气变化等问题,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面临严重的资源环境危机,必须努力解决自身的问题,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另一方面,应积极倡导和支持全球领域的资源环境国际合作,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机制。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制度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石。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制定和实施节约和环保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作了一系列工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但现有的法规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许多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依据世情国情变化和现实需求,及时研究制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规,及时做好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废”工作,形成较为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生态文明,本身就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必然要求有一整套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来保障。要抓紧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要实行最严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利用综合执法手段,让任何造成生态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付出成本,坚决防止少数人发财,人民群众受害,全社会买单的情况的再次出现。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充分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