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3年1月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雷·额尔德尼
各位代表:
我受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工作,并对新一届人大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五年来的工作回顾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区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富民强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要成就的五年,也是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五年。五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的决议,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推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区、加快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重要基础。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时期。常委会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突出立法重点,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五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3件,修改15件,废止2件,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三个自治旗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48件;作出修改、废止法规的决定7件,批准修改、废止法规的决定6件,有效发挥了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第一,继续加强经济立法,促进改革发展。为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制定、修改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作物种子条例、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积极促进农村牧区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农牧业综合发展水平。适应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制定、修改了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推动资源开发的科学规划,促进环境污染防治。着眼于加强生态建设,出台了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节约用水条例、义务植树条例,依法规范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二,高度重视社会领域立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常委会制定了就业促进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完善了扩大就业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关系。教育、医疗是社会事业的重点。常委会修订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重点增加了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优先发展民族教育等内容;重新制定了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对支持蒙中医医药制剂研发使用、发展蒙中医医药事业作出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红十字会管理、全民健身、城镇供热、物业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以及邮政、无线电、体育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了社会事业统筹协调发展的制度规范。制定、修改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依据代表法、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先后两次修改了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完善了代表和选举工作的具体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分别就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修改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促进政府转变工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积极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
第四,注重法规的修改完善,维护法制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把修改完善法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本届以来共修改了15件地方性法规,占自治区本级立法总数的40%;及时废止了不符合形势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集中开展了两次法规清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法规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
常委会坚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一是遵循正确的立法宗旨,把立法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凡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都优先列入计划,及时安排审议。二是突出立法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着眼于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把实践证明成熟的政策和经验加以规范并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强立法统筹协调。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利益诉求,发挥立法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的作用。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审查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三个自治旗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职责,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法规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听取和采纳立法咨询顾问等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寄送征求意见稿等形式,推进法规案公开工作常态化,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完善了立法建议采纳反馈机制,使立法工作成为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引领发展、推进改革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