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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代表:应设立“主任检察官”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3-03-14 10:32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杨金志、仇逸)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截至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对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制度,造就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解决办案行政化倾向。

  陈旭说,办案组织是司法机关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但在目前,除了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办案组织性质较为明确外,各级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织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织是由科、处、局等内设机构来替代的,案件审查决定普遍实行承办人——科(处)长——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制,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点,不利于司法运作的公开透明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陈旭介绍,在实行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形成了“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权力配置结构。所谓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主任检察官通过相应程序选任,是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正确行使检察办案职权的资深检察官。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在进一步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也开展了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陈旭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并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具体而言,检察官满5人以上的,设主任检察官1名,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行专业化分工。主任检察官在优秀资深检察官中产生。主任检察官除本人必须办案外,负责案件分配和案件质量把关,但必须尊重检察官的意见。主任检察官有权将案件提交检察长及检委会讨论,但不得擅自改变检察官的处理意见。

  在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同时,可以适时取消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设置,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由主任检察官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包括部分行政管理事务。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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