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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10大网络造谣案 已有两人因此被刑拘
内蒙古新闻网  13-09-11 16:08 打印本页 来源: 浙江在线  
 

  截至目前,省公安厅已清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82余万条,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67起

  朋友圈不经意转发谣言,说不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在线08月27日讯 “宁海艾滋病!危!危!危!危!危!危!危!危!”2013年8月23日,名为“Mr.Pan”的网民在宁海某论坛发布这一看似危急的帖子:宁海范围内KTV足浴店小姐中有567位患有艾滋病,现正在向普通人扩散。此信息一出引起当地网民较多关注。后经警方侦查后发现,这其实是23岁的宁海人潘某凭空捏造的谣言。

  “杭州20时10分飞往成都的川航3U8912上有炸弹”“要发动恐怖袭击,炸毁湖州市政府”……

  昨天,浙江省公安厅公布了浙江十大网络造谣案例。自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专项行动以来,浙江共清理网上违法信息21.1万余条,其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82余万条;落地调查发布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18人;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67起,刑拘2人,治安处罚46人,教育训诫22人;关闭违法的网站、栏目、网店1978家,关停相关网络账号等207个。

  被刑拘的两个人,分别是湖州织里编造“KTV炸弹”谣言的沈某和嘉善县编造“飞机上有炸弹”谣言的龚某。

  造谣者:就是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寻求关注

  “我发这样的微博,就是想提高自己知名度。”27岁的温岭男子江某说。

  今年4月9日,江某在自己的微博上以温岭松门发现感染H7N9为题发布信息——“温岭松门发现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消息急转:今天下午3点30分,浙江温岭松门有一例女性33岁,姓名林雪娟,去多美丽吃了鸡块,感染H7N9,现在在温岭第一人民医院急救。”

  当时正是H7N9在各地出现病例的时候,江某帖子一出,在温岭震动不小。而事实上当地并没有出现有人感染H7N9的报告,于是警方介入调查。

  很快,当地警方就确认发帖造谣人的真实身份。仅仅一天之后,江某被抓获。

  这位年轻人这样交代他造谣的原因:为了提高自身网络知名度并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温岭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同样为了寻求关注,平湖网民“鱼晓希”胡编乱造了“有人被打死,社会太乱”的谣言。

  今年7月10日,网民“鱼晓希”在当地某论坛上发布信息说:“7月10日新庙一男子因欠高利贷被打死后把尸体抛在他家,一只脚骨折,脑袋上一个洞,警车来了20多辆!!!现在这社会太乱了”。

  但真相并非如此。经公安机关侦查,“鱼晓希”真实身份是24岁的平湖人钱某。

  被抓后他说,事情是7月10日晚上听亲戚说他姨夫死在家门口,看起来是被人杀的。他就在这个基础上,编出了上面的这一大段话并发在了网上。

  平湖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钱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朋友圈里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要负责吗

  如今,几乎很少有人的生活离得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

  那么,关于网络传谣,如果是转发,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转发一条和转发一百条,该负的责任一不一样?

  昨天,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也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

  1、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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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石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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