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提高内蒙古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进内蒙古旅游在国内外市场的认同感、亲和力,推动内蒙古旅游业快速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面向社会有奖征集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口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内蒙古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口号”
二、征集时间及公布结果
2014年8月1日至10月1日(以寄出邮戳和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2014年12月在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日报、北方新报和内蒙古旅游局政务网站等媒体公布征集结果。
三、应征作品要求
1.形象宣传口号要“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高度概括“内蒙古旅游”的特点,有鲜明时代特征,简洁明快,响亮有力,易记上口,易于传播。应征口号应配文字说明。
2.应征作品应保证为原创,无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如发生此类纠纷,取消评选资格,责任由投稿者自负。
3.应征口号应中文或中英文对照,一般不超过14个字,纸制版请统一用A4纸,二号仿宋字打印,也可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文字电子版。
四、评选方法
内蒙古旅游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及内蒙古旅游业资深从业代表,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初审,确定十件入围形象宣传口号作品,报送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评选审定。
五、奖励办法
终评入围的10件主题口号作品的创作单位或个人将获得奖金2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经评审确定为“内蒙古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口号的作品,其创作单位或个人将另获奖金10000元及获奖证书。
应征单位或个人在应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上述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获奖者(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六、应征作品权属
被评审确定为“内蒙古旅游”形象宣传口号的获奖作品,除作者具有署名权外,其知识产权及附属权力权益归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所有。内蒙古旅游局有对其需要完善之处进行修改的权利。今后使用,除获奖奖金外,不再支付创作者任何费用。
七、应征作品提交方式
1.应征单位或个人应在提交作品纸质版或电子版本时需一并提供作者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征作品相同,以先投稿者为准(纸质版依据邮戳日期,电子版依据邮箱发送日期)。
2.评审入围作品应征人需提交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以单位名义提交作品的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一份。
3.纸制应征稿件请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并在信封处注明“内蒙古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征集”字样。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政府旧院)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促进处,邮编:010055
4.电子稿件请发送指定邮箱nmgtour_cjc@188.com,文件名请注“作者姓名+内蒙古旅游形象宣传口号”。
5.所有应征作品均不退还,请投稿者自留底稿
咨询电话:0471--6946593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