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范悦怡)11月21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同时,组成人员也围绕条例(草案修改稿)监管对象范围、立法程序等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身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在分组审议中,组成人员对于条例的重要意义表示了认可。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从不同角度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牙萨宁委员认为,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是为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便捷渠道,是城镇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条例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鼓励食品摊贩、小作坊经营的条款。其他组成人员也围绕明确监管职责、联合执法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包含六章38条,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提出“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
条例(草案修改稿)除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遵守的规定作出约束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二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安全诚信记录中累计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其经营者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