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根据2014年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8月27日,情况汇报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社厅、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情况汇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杭桂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是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要求。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委托各盟市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检查和听取汇报了解到,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情况良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贯彻实施企业工资集体条例的协调机制,注意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职能任务,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推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基本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抓、三方联动、工会力推、各方配合”的局面,全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态势,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就进一步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场合,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基层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管理方“不愿谈”,职工协商代表“不会谈”的问题。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通过各方努力,真正形成“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要规范运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效性,解决集体协商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断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