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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3 15:0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环境保护事关全民、全社会,这就要求每一位公民不应该只是旁观者,而应当是实际的积极参与者。只有动员全体公民,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取得最大的实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日常生活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相应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地三十八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公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对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在基础法的《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环境保护义务进行明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电力法》等法律中,也均有相应的规定。

  作为国家公民,毫无疑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是公民的守法义务,也是“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不仅要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抵制等。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有义务自主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还应按照是否可回收设置不同的垃圾回收设施,对生活废弃物进行放置,减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成本,防止废弃物污染环境。为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缓解环境负担,公民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理念,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切实履行好公民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李俊伟整理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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