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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当考虑环境影响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3 15:0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防止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侵害具有科学的预见性,这项制度实施后不久就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立。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为了更好地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在20世纪70年代末,也开始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2009年,国务院为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并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制定环节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进一步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关于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当考虑环境影响给予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本条是新增设的一条规定,只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时,提出了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的法定要求。为了保护环境,县乡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经济、政策措施时,也应当参照本条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评价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李俊伟)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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