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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用"铜牙利齿"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3 15:0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坚持铁面执法、铁腕治污,对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为确保新《环保法》全面贯彻执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乌兰察布市日前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是“史上最严厉”和“长了牙齿”的《环保法》,要大力学习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抓总,会同宣传、司法等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带头学、认真学、联系实际学,让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在全社会尤其是各类企业广为周知,为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知》明确,要严格贯彻执行。各旗县市区作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责任主体,要领导和支持当地环保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限期清理废止环境执法的“土政策”,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协调联动推进。推动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贯彻落地,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奏效,必须多部门联动、全社会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共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新《环保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通知》强调,要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地方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负主体责任,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对出现重大污染事件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新《环保法》第68条进行严厉问责、严肃处理。

  《通知》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对违法排污不能限期整改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企业的设施设备坚决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坚决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对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坚决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俊伟赵龙凤)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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