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在对前《环保法》一些条款进行完善修改的同时,适应形势发展及工作需要同时新增了一些法律规定,关于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根据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规定,国家明确了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本条是对第七条规定的具体化,旨在采用包括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政策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
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对运用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几点要求:(1)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2)要拓展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稳定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等。(3)要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差价。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业”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讯员李俊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