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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3 15:0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环境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关心环境保护,对良好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本次《环境保护法》在修订中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公民举报权力,并明确了举报对象和对举报人的保护。

  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和环境执法人员有限之间存在矛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只有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才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后举报的本质是公众就环境保护中的现象和行为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举报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从加强公众参与的角度对举报予以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从规定的条款来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公众举报的权力。举报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但不得捏造或者诬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公众的举报权利,建立举报的具体制度,方便公众举报;举报对象可以是企业违法行为,也可以是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增加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通讯员李俊伟整理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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