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环保厅获悉,为全面安排部署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内蒙古日前印发《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此次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分动员部署阶段、企业自查整改阶段、盟市及旗县区检查阶段、自治区级巡查阶段、后督察阶段和总结报告阶段六个阶段,检查内容及重点为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和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五项工作。
《方案》中明确,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方案》要求,各盟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各旗县区级政府及管委会负责当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各地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做好信息调度。各地在大检查开展期间,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杨爱群李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