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时间表已渐清晰,那么到底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反之,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的有效手段。
通讯员李俊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