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严重危险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给予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制度。(通讯员李俊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