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应有“水涨船高”机制 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计件工资,并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常见花招: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不约定工资标准,只是笼统写上“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单价也随意确定,变相压低工人工资。在加班费上,则还有写上“如有加班每月发加班费300元”等。还有些单位发放月饼票、产品等来代替工资。
专家指导: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关系到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必须明确约定,不能只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内容的。
在加班费的计算上,也不能随意约定标准及计发办法,应按实际加班、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即,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在工资的发放上,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
在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上,也不能由老板说了算,应该通过由企业以合法的程序,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后,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林景青表示,今后劳动关系长期化是一个趋势,因此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双方约定的工资只是“初始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患病非因工负伤有相应待遇 合同内容: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内应有病假工资。
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常以参加社保职工也要交钱、有员工不愿参保为由,不为员工参保。还有些单位规定,员工患病停工治疗的没有工资。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和扣缴社保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如果合同中有“员工患病治疗就没有工资”之类的规定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约定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