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女员工3年不能结婚,5年不准生孩子……”这是江北北城天街一通讯公司用人合同中附加的条款。因工作难找,西南大学应届毕业生黎娜于前日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涉嫌违背婚姻法侵害女性生育权,合同无效。
昨日(22日),记者见到23岁的黎娜时,这位今年西南大学物理系的应届毕业生告诉记者,如今工作难找,她上周参加了8家单位的面试后,本周一,该通讯公司通知黎娜前往公司签合同。公司杨经理拿出一份用人合同,同时还附加了一张公司条例: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女员工3年不能结婚,5年不准生孩子。
“哪有这样的规定哟。”黎娜表示需要回家考虑。据黎娜称,看到公司这个附加条例后,她觉得非常荒谬。但长时间寻找工作未果,又使她别无选择。第二天,经过思想斗争的黎娜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底薪为1500元加提成。
昨日,该公司杨经理称,附加该条例也是无奈之举,很多女员工最初被招聘到公司,工作开展很出色,但当她们结婚生子后,业务能力大幅下降。
随后,记者走访了市内多家人才市场。据介绍,附加此类条例的用人单位,人才市场曾多次遇到。这些公司大多有一个共同特点,招聘的是业务员。对此,一些公司作出解释,所聘人员要前往条件艰苦的区县开展业务,结婚生子影响工作。记者王尊
专家说法
“这样的做法有悖于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记者昨日电话采访了《劳动合同法》立法小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他表示,虽然企业有时在自身发展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但需要服从法律原则,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更不能对女性员工进行就业歧视和限制。(记者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