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新动向
来源: 工作日报    2007-12-29

  以资本强势的权力,明目张胆地抢先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责任和义务,实际上就是对职工根本权益的恣意侵犯,是“资本无道德”对劳动法规尊严和社会道德底线的又一次公然挑衅

     距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个别企业提前拆招卸力现象:有的企业与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尽量延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有的企业索性鼓励职工“主动辞职,重新竞聘”,目的同样不乏有回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嫌;有的企业则打着“优化重组”的旗号搞“突击裁员”、“突击解聘”,以防将来为一些所谓的“临时职工”履行更多义务……

       本来,《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之时,针对该法许多条目,不少企业已经心生畏惧;公开征求建议期间,甚至有企业公然以“撤资”相威胁。因为,在一些企业眼里,“《劳动合同法》侧重劳动者利益,对己不利”。原以为,通过几个月来各路专家、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解释,企业对此会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思想转变。但令人失望的是,依然有个别企业明目张胆地抢先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责任和义务。

      仅仅因为新的劳动法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影响”,就不惜牺牲职工利益紧急“应对”。虽然有的企业“拿钱补偿”,但最终还是伤害了职工的感情,凉了职工的热心,年轻职工心里动摇了归属感,工作年头较长的职工更是感到企业的无情。《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很多职工理解并期待的“固定员工”或“永久员工”。既然是“固定员工”,那就意味着企业不能随意辞退。这其实是维系和稳定劳资关系,却被一些企业视为“妨碍了用工权,增加了用工成本”。现实表明,不少企业热衷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两签,甚至不乏一年四签。企业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和职工签合同,说白了就是可以少履行很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过度利用“劳动力黄金期”……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相当普遍。不少劳动者提心吊胆,干了没有几个月,就要考虑下一步饭碗还保不保得住,单位还用我不用?试问,劳动关系又怎能做到和谐、稳定?

      不少企业顾忌的《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文,恰恰正是为了遏制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因此,一些企业抢在法规生效之前想方设法加以规避和逃脱。看似优厚的“经济补偿”的“安慰”背后,实际上潜藏着“驱逐职工”的冷漠,尤其是“驱逐老职工”,为老职工的未来添加了诸多不确定的风险和变数。以企业强势的权力去利诱职工乃至协迫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对职工根本权益的恣意侵犯。这种对职工不尊重和不负责任的做法,是“资本无道德”对劳动法规尊严和社会道德底线的又一次公然挑衅。

      令人担心的是,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这种误读可能会被生效之前的这种规避暗流因此而放大。规避新法,也让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执行情况多了一分担忧。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过,“凡是能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的也都能增强企业实力,带给企业繁荣与利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经撰文指出,中国不能接受“资本无道德”。文章称“中国企业正面临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

      “资本无道德”,企业便没有长久的生命力。拥有稳定的职工队伍,拥有老职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财富,而不是包袱。常识告诉我们,没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合同,就难有稳定的劳资关系,也难有稳定的职工队伍。那些认识到这一点的企业,大多都鼓励职工终身制和年功序列制,鼓励职工与企业共存亡,也正因此,才大大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无疑对一些不规范的企业用工行为带来冲击,但企业应该积极应对,而不是故意规避,设法逃脱法律的制约。必须要强调这样一个共识,一个企业要想赢得长远、持久的发展,必须尊重法律,尊重和善待企业职工,这是一项重要课题。从短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固然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但从长远来看,《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推动企业规范用工,敦促企业做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夯实企业长青的基石。

      国际上,“漂绿”(greenwash)一词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让自己“染上绿色”,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好名声会让自己受到更多公众的青睐。如果企业一味贪恋自身短期利益,不顾职工长远利益,这样的企业的道德水准就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作者: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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