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与每家企业、每位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历经一年半的四次会议审议过程之后,由于有效寻求劳资诉求契合点,在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上以高票顺利通过。此前的各种“不同看法”,随之“烟消云散”。 (据6月29日新华网)
笔者在劳动部门工作20年,对我国劳动法规比较熟悉。综合比较,我认为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强制劳动部门作为方面,《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切实、具体、刚性的法律。给劳动执法部门套上了“紧箍咒”,给劳动者撑起了维权的“保护伞”。其主要表现在第95条规定上:“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事求是地说,目前社会上违规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相当严重。譬如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无偿加班,超时劳动,劳动环境恶劣,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缺位,因工伤亡情况严重……而在这些方面,受伤害最严重的人群莫过于农民工。一些黑心老板唯利是图,盘剥敲诈农民工的手段无所不用,一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新闻时常见诸媒体。
这些非法用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都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为什么还会大量存在和不断蔓延呢?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甚至失职、渎职。这也正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新增修“第95条”,并得以高票顺利通过的“契合点”。如果各级劳动执法部门都切实履行了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社会上也就不会公然存在那么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了。
如果劳动合同法落实到位,将有效激活劳动执法部门依法作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到明年元旦起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再发生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以及“血汗工厂”等非法用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保障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像一道“紧箍咒”,逼着劳动执法部门勤政为民,严格执法。否则,就会被追究责任。(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