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就业安全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07-12-29

  围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各种争议和纷扰始终不断,轰动一时的“华为辞职门”虽告平息,但类似或更加恶劣的事件却又陆续出现,如部分企业要求即将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等。为此,全国总工会日前明确表示,要坚决制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铁饭碗制度的被打破,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加上近乎无限供给的新增劳动力,使得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迅速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尤其是那些以廉价劳动力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来说,劳动者成了廉价高效且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生产要素”。而且由于多年来对劳动关系的偏颇理解和引导,部分企业往往崇信并依赖于劳动关系中的“危机效应”或“饥饿效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刻意营造并保持劳动者的危机感,使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就职前景,时刻处在危机和恐惧之中,以此刺激劳动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动和强势的地位。在这样的思维惯性主导下,职工依法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获得相对稳定、安全的就业前景,却可能让企业觉得失去了约束职工最有效的“紧箍咒”,使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动和强势地位有所削弱,因此必欲规避而后安。

  但这种思路却是对现代劳动关系的极大误解和扭曲,在这种思维主导下的劳动关系,只能是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获得企业的暂时高效,最终却必然伤及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即每个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工商社会,对于绝大多数失去土地等原始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庇护的劳动者,就业的安全感,是其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没有可预期的稳定职业,劳动者便无安全和幸福可言;没有充分且稳定的就业,社会便无安全和幸福可言。因此,所有现代社会,莫不以促进广泛就业,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劳动者的稳定就业,为社会政策的基础目标之一。在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除个别的特例之外,雇员与雇主之间皆形成成文的或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2006年,时任法国总理的德维尔潘,为“解除法国企业雇用青年人的后顾之忧”、增加法国青年就业机会,试图挑战上述法律,推出了“首次雇佣合同”制度,即企业雇用26岁以下青年2年期满后,可将其自由解雇,而不必按原有法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果此法尚未及执行,就在全法国范围内引发骚乱,并最终断送了德维尔潘的政治生命。可见,劳动者获得就业安全感,是现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之一,对这种安全感的剥夺,就是对社会稳定和幸福的动摇。

  当然,确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所指出的那样,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任何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剥夺企业依法终止合同、解雇员工的权利,即将实施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但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终止合同或解雇员工,都必须以两个要件为前提,其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不当行为时,企业有权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其二,是当企业因外部环境恶化或经营不善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将部分员工予以解雇。虽然这两种情况的结果也是导致劳动者失去就业,但却与基于“危机效应”思路而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劳动者只要尽职尽责,企业便无权对其“不当解雇”,至少在理论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掌握在自己手中,因而相对稳定而可预期。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劳动者头顶,每到年关都可能突然落下,斩断劳动者的就业前景,劳动者的就业安全和生活幸福,也就变得极其脆弱和不可捉摸。

  因此,坚决制止企业伤害劳动者权益、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保护劳动者权益、重新规范劳动关系的必要行动。在目前的条件下,由全国总工会做出这样的呼吁,也是最恰当的主体。 (张天蔚)

关闭此页】 编辑: 安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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