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如何不被架空
来源: 燕赵都市报    2007-12-29

  劳动监管部门执法权之软、用人单位自由权之大、工会组织之弱---扣除一些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这三个原因足以架空这些法意良好的规章制度。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公布。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比如其中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不难发现,这些最终的规定,不仅对此前广泛征集意见时一些有影响的社会民意予以了直接回应,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吸收与会聚了各方面的意见与智慧。但是,从各方面反应的情况来看,如今大家最为担心在于,这样一种有着诸多现实意义的制度,最终能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对于法治这种更多强调具体实践的社会治理方式来说,有了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其实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果社会各方面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信仰,那么,法治则很可能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实际上,虽然此前我们早就有了像劳动法这样一些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但各地的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劳动违法现象,几乎都存在着一种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制止与查处的状态。

  而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像劳动法这样急切需要硬起来的法律制度其实为数不少,其中不仅可能包括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也很可能包括即将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为扣除一些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这其中还存在三个较为关键的共同性原因,足以架空这些法意良好的规章制度。

  一是如今我国的劳动执法监管部门本身没有像公安部门那样的强硬执法权,不仅不能随时对违法者或违法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且还很轻易受到同级或上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维所左右,从而不得不屈从于一些财大气粗、资本说话的企业;二是如今我国的企事业用人单位拥有过多的自由权,往往能够较为轻易地绕过现有的法律制度,逃避相关的责任追究;三是如今我国的工会组织还没有真正强硬起来,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监督与维护权益的作用。

  因此,在将来的实施过程中,要避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现难以落实的情形,显然就需要各方面有针对性地切实维护与强化规章制度的权威性。而这就不仅迫切需要广大工会组织尽快实现自身职能的回归,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也迫切需要劳动监察部门更多与法院、公安、工商等强力职能部门协调合作,形成一种综合性的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严厉制止与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得到具体、有效地贯彻实施,而不再只是一种画饼充饥。

关闭此页】 编辑: 安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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