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稿源: 中华网  2008-02-28 11:23

  (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1] [2] [3] 下一页
编辑: 李中锋
 
  网民议政 更多>>
·网民期盼:节能减排 让天更蓝水更清
·网民建言:把握机遇,请带重庆搏起来
·网民期盼:廉正清风 振奋百姓精神
·网民期盼:养老医疗有保障 心才踏实
·网民建言:建国际都市 让沪漂亮转身
  辉煌内蒙古 更多>>
  2007,内蒙古的经济飞速发展,各项事业取得巨… [详细]
  独特的草原文化展现了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的“内蒙古速度”。… [详细]
  大庆期间,内蒙古新闻网策划推出《崛起内蒙古》系… [详细]
  媒体报道 更多>>
·今年中国两会五大热点:大部制今春鸣锣
·迎接两会特稿:宏观调控五年间
·两会代表委员不乏奥组委核心高官 言行将受关注
·把握时代主题顺应人民期待:十届政协工作综述
·全国政协举行有关部委工作情况通报会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蒙ICP备05000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