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副主席称民企应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稿源: 新华网  2008-02-28 16:19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昨日表示,民企要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用工,应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逐年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财经日报2月1日报道民营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实施之后可能带来的成本上升等问题,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成了昨天召开的“2007年度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分析会”的焦点话题。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会上表示,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将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化解,要用采取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宽严相济、循序渐进的办法加以解决。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中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利润较低,其生产经营对低价劳动力成本的依赖性比较大。

  同时,民营企业确实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全国总工会抽样调查显示,还有50%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的比例只有15.7%。全国各类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五险的比例超过35%,除工伤保险外,民营企业保险缴费比例不到国有及控股企业的一半。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7年度)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短时期内将面临一系列的矛盾与困难。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表示,民营企业必然面对人力成本的上升和减少用工数目和技术升级。劳动密集型企业承担着两三亿人的就业,他建议应当调节税收,利用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政府通过减税来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共同分担成本。

  黄孟复表示,民企要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用工,应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逐年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也强调要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民营企业需要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工资杠杆的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尤其是在建筑行业、服务业、餐饮业,需要向一些劳动员工倾斜,这样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来带动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杨志明说。 (作者:张馨月)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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