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李亚彪、岳德亮)随着国家在一些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这项工作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惠芳建议,社区矫正需要尽快规范。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作为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正式开始了这一全新工作的探索。
汪惠芳代表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需要尽快建章立制,制定法律依据并明确职责。目前,从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程序等都无法律明确界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性质只是属于司法解释。按照这一规定,矫正机构主管部门不是公安机关,而是司法机关,这与现行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汪惠芳代表说,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坚持由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的联动工作机制。同时,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一切因素,积极鼓励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汪惠芳代表说,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既能够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又懂法律的社区司法‘义工’十分稀少。”汪惠芳代表表示,“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充实基层司法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此外,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也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