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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30年民主法治“突破点”
内蒙古新闻网  08-11-03 16:37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海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也已在全国推广。85%的农村有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活动普遍开展。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说,无论是在山村还是城市,村民自治和业主委员会都是中国人“自己依法管理自己”的基层民主的生动写照,民主法治已经深入百姓生活之中。不管是“海选”自己中意的负责人,还是在立法进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的经济社会运行已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不可分。

  民法通则:建立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进步,保障改革的法律武器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合法财产和发表作品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完全必要的”,这部法是“保障改革的法律武器”。

  当人们再次把目光投向民法通则——这部改革开放初通过,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时,打开尘封多年的旧报纸,从“文革”岁月走过来的廖沫沙生前对它的评价依稀可见。

  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为制度创新,民法通则还有很多的“第一次”:

  ——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次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

  “它从法律制度上打破了‘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体制,承认了市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后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商事法律发展,从制度上、观念上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高度评价:“这是中国思想解放和法律制度上的重要突破。”

  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1987年,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被媒体称为“民告官第一人”。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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