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人权明确为法定权利
2002年10月,被非法超期羁押28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谢洪武获释时,已经从一个中年汉子变成了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因此被称为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清理超期羁押行动,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次,减至2007年的85人次……
清理超期羁押是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落实范例。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受到保障。
保障人权,让法律法规多了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定为新增原则,并专门增设“执法监督”一章。劳动合同法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民工维权中心”、“少年法庭”、“妇女维权中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在法律的平台上,大大的“人”字更加彰显。
“人权入宪,体现了宪法维护国家与公民权利和谐状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有如航道的开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将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将会体现在更广阔的领域。
死刑核准权上收:司法改革体制做重大改革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随着法官法棰的落下,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
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案、胥敬祥“抢劫”案……随着历史冤案频频“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制度改革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课题。
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家司法改革大浪潮推动下,死刑案件核准权开始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什么是‘民生’?”物权法立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说,“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王利明说,“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物权法特别强调尊重、强化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民生至上’最为重要的体现。”
物权立法历时13年、历经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
“物权法的艰难诞生是立法民主的生动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要有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法律,这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王利明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的出台远比让这部法律为人们接受和自觉遵从要容易得多。伴随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无疑还有一个更为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使用它。”王利明说。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人们有理由相信:民主法治正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成为人们价值的判断,成为人们坚定的信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将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创造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