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上海市南京东路街道承兴居民小区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在统计小区居委会干部选举的选票(2006年7月29日摄)。新华社发
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奏响科学民主强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这是一次次生动的民主实践——
2010年10月,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根据公众的立法意见,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大修”,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调整。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车船税法,87%左右的车主名义税负不增加。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肩负着反映民意的重任。信春鹰指出:“只有反映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有执行力。”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方式有序参与立法,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世纪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变得更为常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
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余条,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
2009年,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人们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1.1万余条意见……
人民大会堂里的每一项表决,都凝聚着亿万群众的意愿与智慧。体现着立法者对民意的珍视、对民主的尊重,更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见证。
这是一个个迈向科学立法的足迹——
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于一条规定引起从未有过的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这次争论,成为法律草案“一审制”迈向“二审制”的契机。10多年后的立法法更是确立了“三审制”。
此后,物权法历经5年8审,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审,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中国立法在快速增数后,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各环节作出规定。朱景文说:“这是新世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标志。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化、法制化,是实现立法由数量向质量转型的钥匙。”
2005年,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吴志才,首次与国家最高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他给大家汇报每月“收支账本”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这次“见面”实现了立法听证会制度的“零的突破”。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庄严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承诺,成就了法律草案公开由“常见”走向“常态”的跨步。
信春鹰表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这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这扇门不会关,只会越开越大。”
这是一项项不懈探索的结晶——
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1982年修宪均明确规定授权地方立法;90年代,又授权深圳等几个经济特区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一个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分级立法制由此确立。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天贵说,“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发展不平衡。授权地方立法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还能体现地方特色。”为尊重和保障回族的饮食习惯,宁夏就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88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提出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设想。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的科学有计划立法的格局。“实行计划立法,可以使立法工作突出重点,使立法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