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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1:2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图为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华社发

  与改革开放同行,折射时代变幻风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前进

  这是对时代变革的回应和引导——

  “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担心了,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全国统筹。”以农民工身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康厚明说。

  康厚明已连续两年提交《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此有了回应。

  2亿多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成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修法关注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彰显了经济提速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也折射出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与改革开放同行,与国家发展同步。我国的立法始终与时俱进,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回应,又引导社会向前发展。

  30多年前,在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中国的立法者大胆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宋汝棼说,整部法律只有15条,但它宣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随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相继制定以及国务院相关条例的出台……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从改革开放到2010年9月,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10600亿美元。

  30多年来,“傻子瓜子”大红的包装袋上,一直印着一段邓小平语录:“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100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这段话不仅保护了年广久,也推动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起步。

  如今,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有更强大的法制保障:1988年,修宪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9年修宪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这是对社会发展的规范和支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一股“下海”经商的热潮,既带来市场的活跃和经济的繁荣,也因其盲目性催生了大批非现代意义的“准公司”,甚至还出现了皮包公司、翻牌公司等“畸形儿”。

  实践亟待法律的跟进。1993年,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公司法应运而生。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一批市场经济大法的出台,推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在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要守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改变了几千年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的历史传统。

  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政日益深入人心。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字,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64万多件。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相继出台,奠定了依法行政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石,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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