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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1:2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图为2007年12月30日,读者在合肥新华书店查阅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新华社发

  与时俱进谱新篇,继往开来续辉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

  这是继往开来的新征程——

  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人民调解法、国防动员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0余部法律,搭建起中国法律体系大厦的又一批“支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立法的任务不会因为这个体系的形成而有任何的减轻,可能会更复杂更困难,因为实践无止境,改革会更深入。”信春鹰说,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

  这是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也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更是他们对自己的提醒。

  “无法可依是没办法,有法不依很可怕,违法不究影响就更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今后应该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法律的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智宏说,法律体系形成当然极为重要,但建好了不是放在那里,而是要实施,还要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久说,法律体系实际不仅是法律文本的体系,还应该有法律执行的体系,有法律的文化支撑体系,这就需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则提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应该着力建设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是静态的,是以文本形式表现的,法治体系则是动态的,它是以社会行为方式和生活状态体现的。

  在新的起点上,中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目标再出发。(新华社记者周婷玉、杨维汉、崔清新、陈菲)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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