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全国委员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建立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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