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低保保障贫困人群基本生活

  2008-01-15 15:46

  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全力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着力提高城乡生活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确保了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

  200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城乡低保列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工作在全区各地的开展。特别是加大了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落实力度,狠抓了地方低保资金匹配力度、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以及低保金按时发放等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据统计,去年全区累计发放低保资金84125万元。全区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每月领取低保补助金(含取暖补贴等一次性补助)100.7元,比2005年提高了20.1元,高于全国人均每月补助82.9元的水平,排全国第六位。

  同时,地方低保资金预算实现了自然增长,确保了自治区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全区各盟市、旗县(区)低保金预算为20788万元,实际支出23325万元,比上年增加5161万元。

  2006年11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求,自治区召开全区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紧急会议,按照“加快节奏、特事特办、落实资金、按时完成”的工作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了提高标准的工作方案,确定了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额度,测算和追加了所需资金并及时下拨。据统计,此次调标全区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增加低保补助金14元。全区各盟市在此次提标工作中普遍追加了地方低保金预算,总额达3537万元。

  在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自治区对全区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了农牧民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及时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全面启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确保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自治区采取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办法,在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包头市土右旗、通辽市扎鲁特旗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工作试点,为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工作起到了典型示范的作用,确保了全区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完善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保证低保资金安全运行,自治区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全区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实现审批、发放两条线,减少了资金运转环节,既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运行,又方便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

  2006年,全区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427541人,支出资金16974万元,人均年救助最高的800多元,最低的360元。在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有37个旗县(市、区)实行了分类施保。同时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全部登记造册,录入微机,实现了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编辑: 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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