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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工商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的战略决策,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有力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积极增加市场主体总量
1、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扩大经济规模。国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可低于30%。
2、放宽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和子公司数量的限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2000万元;子公司降为至少2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4000万元。
3、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位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4、大学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注册资本(金)“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 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到位 30%,其余在两年半内缴足。
5、下放重大投资、重点项目注册登记权限。经旗县区政府确定的注册资本在 5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企业的设立登记,登记注册权下放到所在地工商局(分局)。
6、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从壹元起登记注册。
7、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不论国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自主申请登记经营项目,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
8、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法人可在三个月内补办变更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时,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有效期已到,登记机关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补办前置许可,且可直接按换发后的许可证直接核准经营项目有效期。
9、企业名称中冠以“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的,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市局将名称审批权下放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可直接在网上核准企业名称,减少当事人往返市区办理业务的负担。
10、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经企业申请在一年内可允许其变更名称。名称核准后,申请人决定不办理设立登记的,可由登记机关出具未在本辖区登记的情况说明。
二、注重指导协调,切实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11、对于办理股权出质、出资登记的申请人,登记机关应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牵线搭桥,鼓励企业以自有股权出质、出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资本运行效率。
12、注册小额贷款公司依申请人申请,可自由选择登记机关,不受注册资本管辖的限制。登记机关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专用登记簿、联系册,为辖区资金困难企业融资提供信息服务。
13、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动产抵押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动产抵押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探索非金融机构利用动产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的反担保抵押、债权抵押登记等多种形式的抵押登记工作,帮助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14、积极指导帮助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获得商标质押贷款,帮助企业运用无形资产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服务、扶持力度,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15、充分利用工商系统信息网络平台,对企业前置审批或经营期限到期、分期到位出资期限到期、企业年检时限到期等方面,实行“温馨提醒服务”,及时告知企业应办理的登记事项,避免企业因逾期而影响正常经营。
16、实行企业联络员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办。各级登记部门确定至少两名联络员,主动与辖区发改委、经贸局、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于各级政府支持的重点投资项目,各级工商部门在登记中要实行“四办”,即: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
17、对于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和“两牢”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行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等一切行政收费,各级注册大厅统一设立上述人员登记注册“绿色通道”。
18、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各级登记机关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并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年检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政策及经济规模等综合性情况,形成有价值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为地方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服务。
19、积极推行网上受理企业登记和年检工作。工商部门通过呼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开展网上受理登记和年检业务,减少申请人和企业往返登记机关的次数。企业登记注册公告可在呼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免费发布。年检期间各级工商机关要主动与企业联络,为企业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把坐等企业年检与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集中办理年检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提升服务水平。
20、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有效期已到,在企业提交换发后的许可证书复印件后,可与企业年检同时进行,不须另行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年检审核表中注明即可,并不作行政处罚。
21、支持用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 2005年底前设立的公司制企业,股东需要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出资的实物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予以办理实物出资备案。
22、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企业确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先采取行政指导予以规范,违法行为人不接受行政指导或经行政指导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3、延长企业年检期限。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 6月 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年检,登记机关可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延长至 3个月。
24、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努力构建和谐市场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协会及消协投诉站、维权联络站建设,进一步扩大 12315维权网络在企业、市场、社区、农区的覆盖面,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信心,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作用。
25、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指导、帮助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主动为我市企业申请注册驰名、著名商标提供服务,突出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农龙头企业商标的扶持和保护工作,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商标品牌群,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品牌“走出去”,使商标资源形成品牌资本和规模效益,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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