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法人代表:刘至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被确定为2021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本企业属于名单中的“双有”类型企业,即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本公司在生产中涉及的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为苯(105t,装置产品)、非甲烷总烃(1395t,生产运行装置排放及污染物排放),物质来源为装置生产运行产生中间物料、产品及污染物排放。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为苯(0.21mg/m3),排放量约0.04吨;非甲烷总烃(20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量约3.5吨,依据竣工验收检测、近三年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委托第三方监测报告,项目对生态、水质、土壤、大气等的环境影响均符合相关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催化剂(2020年产量1321.32吨)、废油泥(2020年产量521.5吨)、废吸附剂(2020年产量463.06吨)等,公司建有符合规定的危废暂存库,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理协议,定期对危废回收、利用、处理。同时,公司按照要求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公司各级领导深刻认识到在本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已成立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并明确小组人员的职责。同时已于2021年7月委托内蒙古珊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协助企业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自委托以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咨询机构已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公示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2021年7月8日